新闻建站cms系统、政府cms系统定制开发

广州网站建设公司-阅速公司

asp.net新闻发布系统、报纸数字报系统方案
/
http://www.ysneo.com/
广州网站建设公司
您当前位置:首页>网站运营

网站运营

软件用户界面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吗?

发布时间:2017/2/20 9:01:17  作者:Admin  阅读:474   来源: 长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网

广告:阿里云采购优惠专区

【摘要】

软件界面一般不能作为著作权的客体进行保护,因软件界面一方面服务于软件的操作,是操作方法的体现,同时受制于其功能的相似性,同种类型的软件在页面布局和功能说明上也存在表达受限的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同种类型软件的基础页面设置,实质上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基于这个原因,也无法对其进行著作权保护。

【案情简介】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久其公司”)于1999年设计开发出《财政部会计报表软件》(下称“久其软件”),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2003年,久其公司发现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天臣公司”)之后开发的同类软件系统(下称“天臣软件”)几乎完全抄袭久其软件,为此,久其公司将天臣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查明,两款软件在部分菜单、按钮名称、信息栏目名称、按钮功能文字说明、特定报表图标及用户界面方面均存在相似。同时一审法院还查明,久其软件和天臣软件在源程序、目标程序方便均不相同。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法院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原告久其公司是否对涉案软件的用户界面享有著作权。在此基础上,法院进一步认为软件界面是否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根据其组成元素分别进行判断:

(1)关于菜单命令的名称及按钮名称

久其软件的软件按钮均表明了相应的功能,使用这些软件按钮是操作软件方法的一部分,而操作方法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关于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

双方软件均是财务报表软件,而相关栏目名称,均是根据财政部或上海市国资委的具体要求设定,并非久其公司独创。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菜单栏、对话框、窗口、滚动条等要素,均是设计者在设计用户界面时共同使用的要素。因此,信息栏目名称及组成图形用户界面的各要素也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3)关于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

按钮功能文字说明是软件某个按钮功能的简单解释,其表达方式有限,不具有独创性。而组成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在界面上的布局,仅是一种简单的排列组合,也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按钮功能文字说明、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界面布局均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驳回了原告久其公司的全部诉请。

【律师观点】

其实软件界面是否属于著作权的客体,之前历来存在争议,因为《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可以获得著作权。但软件的操作和功能的实现,均有赖于按照界面设置进行操作,因此软件界面是否可以被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历来存疑。

不过从法院近些年来的判决可以看出,软件的用户界面一般并不作为著作权客体进行保护,而笔者也赞同这样的观点,并结合本案的法院判决对相关理由归纳如下:

(1)软件用户界面一般均是其功能性的体现,是操作方法的一部分

软甲的页面布局包括着色、线条、模块、布局等智力劳动筛选和设计。但是这种筛选和设计更多地是为软件的功能性所服务,同类软件在页面布局方面相似,往往是来自于功能的相似。

同时,客观上正如本案审理法院释明的那样,“用户通过用户界面操作计算机程序,用户界面则向用户显示程序运行的结果。用户界面的实用性要求用户界面的设计必须根据用户的具体需求,并尽可能借鉴已有用户界面的共同要素,以符合用户的使用习惯,为用户所接受。”因此,功能性相似导致的界面借鉴,其实质是对操作方法的借鉴。而操作方法在本质上属于一种思想,按照著作权的基本理论思想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软件用户界面也有表达受限的问题

正是由于软件功能性的相似,导致页面布局上的功能钮的设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说明也必定相似,为此,即便部分操作方法的表达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因“表达受限”或者说因为“混合原则”,对拥有较少表达方式的内容进行著作权保护的话,势必导致在先权利人对部分内容的垄断,而这些基础内容的垄断反而会阻碍作品的传播,这与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上述功能设置、界面设置及其使用方法的说明也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特定类型软件的页面设置已经进入共有领域

软件最基本的一些设置,如“打印”、“保存”等,作为软件运行所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实质已经进入了公有领域,因此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除了这些所有软件均通用的功能页面设置外,就特定类型软件来说,如聊天软件的联系人竖排列表、弹窗式聊天窗口等,在该特定类型软件领域内,其实质也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开发该类型软件的主体都可以对其进行使用。

目前看来,软件的用户界面一般无法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同时笔者也注意到根据部分同行的观点,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软件页面进行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目前看来也并不可行。但根据笔者的经验相关软件的开发者还是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如《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进行软件界面的保护的。

广告:阿里云新人采购专场

相关文章
著作权
cms新闻系统购买咨询
扫描关注 广州阅速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扫描关注 广州阅速科技